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7.08.13

• 【文 号】财商字[1997]344号

• 【施行日期】1997.08.13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商字(1997)344号 1997年8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

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

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

施。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

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

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

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

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

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

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

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

分行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

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

案。人民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

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

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

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

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

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

国金币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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