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6篇 篇一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6篇

第1篇示例:

关于香港公司开立银行账号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银行名称)

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香港公司,现有开立银行账号的需求;乙方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并且愿意为甲方提供银行账号开立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了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特拟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号开立的基本条件

1. 甲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公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甲方需提交公司董事、股东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实公司股权结构及受益人信息。

3. 甲方需提供公司经营范围、预计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开立账户的用途等相关材料以明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用途。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且在银行的指导下完成账户开立的各项手续。 2. 甲方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真实、全面的公司资料,并在账户开立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3.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并且对甲方的账户信息和资金情况进行保护和监管。

三、账户使用和管理

1. 甲方应在银行账户内按照合法规定进行资金的存取和使用,并保证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2.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银行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变化、股权结构变动、受益人信息变更等相关情况。

3.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安全监管,并在甲方的授权下进行账户的管理和操作。

四、信息披露和保密

1. 双方应保持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涉密资料的保密,并在未经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2. 如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

1. 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双方如发生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无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七、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希望双方能够真诚合作,共同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

第2篇示例: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的目的

为了明确双方在开立银行帐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开户银行

甲方(公司名称)与乙方(银行名称)协商一致,决定在乙方开立公司银行帐号。

第三条:帐号使用

1. 甲方保证开立的银行帐号仅用于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承诺不得将帐号用于非法活动。

2. 甲方应合法使用银行帐号,并保证帐号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甲方应保证帐号资金不得用于洗钱、非法交易等活动,若发现有上述情况,乙方有权随时冻结帐号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条:资金存取

1. 甲方有权随时存入或取出帐号资金,但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操作。

2. 若甲方需要进行大额资金操作,须提前向乙方提交相关申请,以便乙方协助办理。

1. 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帐号相关资料和证件,确保不外泄。 2. 甲方需配合银行对帐号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甲方不得私自委托他人或外包机构管理银行帐号,如有需要,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

第六条:费用支付

1. 甲方应按照银行规定的费用标准,及时支付相关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

2. 若甲方逾期未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帐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第七条:信息披露

1. 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资料和财务信息。

2.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尽职调查、信息核实等工作,以确保帐号使用合规。

任何一方若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应提前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内容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1. 甲方或乙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 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最后一次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好帐号中的剩余资金,并及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商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第3篇示例: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

甲方:(公司全称)

乙方:(银行名称)

鉴于甲方拟在乙方开立银行帐号,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开立银行帐号的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银行帐号,并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公司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营业执照;

2. 公司章程;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三、甲方确认并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甲方同意在银行帐号开立后,及时缴纳相关手续费用,并保证帐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公司资料,如有变更,应提供最新有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乙方应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帐号的合法权益,保密甲方的资料,谨慎保管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银行服务。

七、甲方和乙方应在开户后予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银行帐号的正常运作。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永久。

九、本协议所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特此协议。

以上内容为《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由甲方与乙方就开立银行帐号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为维护银行账号的安全、正常运作而共同努力。希望本协议能够为双方合作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双方合作的稳定与良好发展。

第4篇示例: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账号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银行名称)

鉴于甲方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拟开设银行账户,与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账户开立

1.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对应币种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及资料。

2. 乙方审查相关材料后,确认甲方资质符合开户条件,同意为甲方开设银行账户。 1. 甲方承诺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仅用于公司经营及相关交易,不得用于非法或违规行为。

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账户安全。

1. 甲方可授权相关负责人员代为管理账户,但须提供授权书及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 甲方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资料准确性。

1. 甲方应按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和方式进行账户交易,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银行。

2.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冻结或终止账户,甲方应配合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

1. 甲方应按照银行规定支付相关账户管理费用及服务费用。

2.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费用标准,甲方应及时支付调整后的费用。

第六条 终止协议

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终止账户协议,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2. 若甲方有终止账户的意向,须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政策及监管要求调整相关条款,甲方应配合履行。

第八条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账户终止。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示例:

香港公司银行开户协议书

甲方:香港公司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信息

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香港公司,欲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账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将作为甲方在香港的收支结算及资金管理的主要账户之一。账户类型为公司账户。账户名称为甲方公司全称。

第二条:账户使用范围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将主要用于处理公司经营相关的资金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供应商的支付、客户的收款等。

第三条:账户管理费

开立账户及维护账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遵循乙方的规定。

甲方保证对于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及银行提供的各项服务所使用的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设备及信息,尤其是任何可能影响账户安全的情况,进行保密,并对账户上的交易、指令等进行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甲方理解并同意,当事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者上述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账户信息变更

甲方需及时将公司的相关信息变更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更新后的公司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账户操作及授权

甲方可以授权指定公司员工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账户操作,但应提前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账户交易限制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在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下,受到一定的交易限制和资金流动限制。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释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及合同附件的增加、修改或删除等事宜,应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共同完成账户结清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法院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第6篇示例:

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银行名称)

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香港公司,现拟向乙方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号,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开户资料

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账户权益

1.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仅限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私利。

2.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对账户安全负责。

3.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和遵守乙方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并配合乙方进行账户管理。

三、账户交易

1. 甲方在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洗钱、诈骗、走私等违法活动。 2. 如甲方需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或涉及跨境业务,应当提前向乙方通报并经过乙方审核同意。

3. 甲方应当按时履行账户相关的费用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

四、账户安全

1. 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账户安全,不得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或使用不安全的网络设备进行交易。

2. 甲方应当在发现账户异常情况时及时向乙方报告,并配合乙方进行账户安全处理。

五、协议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如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六、协议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期满后自动终止。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本协议,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七、争议解决 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自即日起生效。希望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银行开户证明样板 篇二

银行开户证明样板

银行开户证明样板

标题:开户证明

XX(贵公司名称)于X年X月X日(日期)在XX银行(银行名称)开立基本户,账号为:XXXXXXX,开户编号为:XXXXXXX;

XX(贵公司名称)于X年X月X日(日期)在XX银行(银行名称)开立一般户,账号为:XXXXXXX,开户编号为:XXXXXXX。

日期:

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5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 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 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 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 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 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盛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可以自 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 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 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 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 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 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 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 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七)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 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 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 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 户许可证。(2)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 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 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 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 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 (部门)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 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 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 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 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八)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 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 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 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九)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 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 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许可程序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开 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二)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予以核准,并相应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于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 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不 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 银行。

银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办法模版 篇三

XX银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现有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等监管机构对托管银行账户开立的有关规定,以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债券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流程》(XX字X)、《XX银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营运业务操作规程》(XX字X)和《XX银行资金信托保管营运业务操作规程》(XX字X)等行内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分行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托管资产,在办理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过程中,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防范因客户资料泄露而导致的声誉风险。

第三条 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不同托管产品独立设置银行账户,保证托管资产、自营资产及其他管理的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托管中心职责 (一)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全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使用情况;

(二)负责协助分行托管业务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办理由总行营运的托管产品银行账户的开立事宜;

(三)负责统一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产品公章;

(四)负责定期将划款指令书(是指加盖“请营运机构办理”章的指令书)原件寄送至分行托管业务营运机构;

(五)负责收集和统计全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数量、种类等基本数据;

(六)负责向总行营销合作对象提供有关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 营运机构职责

(一)负责依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开立、撤销和使用在本机构开立的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并定期组织本机构的自查和接受总行的检查;

(二)负责依据总行相关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和书面资料,确保账户真实合法;

(三)负责定期将总行寄送的划款指令原件与实际资金划拨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汇划的准确性;

(四)负责及时将本机构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及时报送、传递总行托管中心; (五)负责向分行营销合作对象提供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对账等服务。

第三章 账户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按照现有我行业务开展情况将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分为十大类,具体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和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券商单一、专项资产管理、信托、商业银行理财、企业年金基金(单一、集合年金计划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产业(创投)基金、福利计划、养老金和QDII。

第四章 开立流程

第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该账户名称:基金名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1。

第八条 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和单一客户资产管理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该账户名称:基金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产品名称或客户名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2。

第九条 券商集合资产和定向资产管理

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账户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定向资产(个人客户)管理托管合同签署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账户名称:证券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个人名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定向资产(企业客户)管理托管合同签署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账户名称:企业客户名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3、4。

第十条 信托

因信托计划报备要求,营运机构可直接在保管合同正式签署前开立信托托管银行账户。信托托管银行账户开立由信托公司人员在营运机构办理。 如在总行运作的产品,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如在分行运作的产品,由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该账户名称:信托公司全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由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在营运机构办理。

在托管合同签署后,如在总行运作的产品,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如在分行运作的产品,由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该账户名称:商业银行全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6。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

在单一企业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函、集合企业年金签订托管合同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其中:

(一)单一年金计划

受托财产账户名称:XX银行XX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投资资产账户名称:XX银行XX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7。

(二)集合年金计划

受托财产账户名称:受托人简称 + XX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投资资产账户名称:受托人简称 + XX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8。

(三)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由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在营运机构办理。

该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其中,投资管理人名称可用简称。账户预留印鉴: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授权人名章。其中,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由投资管理人自行保管,投资管理人授权人名章在投资管理人与总行托管中心签订协议后,由托管中心或经托管中心授权的营运机构进行保管。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9。

第十三条 产业(创投)基金

在托管合同签署后,如在总行运作的产品,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如在分行运作的产品,由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产业(创投)基金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由产业(创投)基金相关人员在营运机构办理。该账户名称:产业(创投)基金公司全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10、11。

第十四条 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在养老金或福利计划托管合同签署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如账户名称:“XX银行”+“企业”名称+福利计划,则由总行托管中心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如账户名称:“企业”名称(福利计划),则无需刻制产品公章。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12。

第十五条 QDII

在取得银监会及外管局的批复后,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的公章(公章与账户名称一致)并向营运机构下达“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营运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办理开户事宜。该账户名称:产品名称,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留存资料见附件13、14。

第十六条 以上账户名称经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协商后可以适当简化,以书面方式约定账户简化名称,字数控制在19个汉字之内。

第十七条 托管产品银行账户不加盖印鉴卡片,无需录入我行印鉴系统,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均应加盖与该账户主体名称一致的公章。

第十八条 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应标识为特别账户进行相关控制,不允许出售支票、电汇等结算凭证,不接受划款指令书之外的其他渠道或方式的资金划转,不得为产品管理人开通网银查询和划款经办外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利息收入归该托管资产所有。

第二十条 对于客户上门开户的需求,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参照总行关于银行结算账户上门开户有关规定。对于总行开发的托管客户上门服务由开户当地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托管中心负责统一向总行会计部申请刻制产品公章,并按照总行有关印章保管的规章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使用应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费除托管合同中规定产品承担外暂由我行自行承担。

第六章 开户资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户资料备案是指客户首次开立托管产品银行账户时,需按本办法要求提供全套开户资料,向我营运机构提交“XX银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备案申请函”(以下简称“申请函”)申请备案,再次在同一营运机构开立托管银行账户时,原开户资料继续有效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时,开户资料可简化为只提供与产品相关的资料或备案之外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户所需的我行证照类开户资料,如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各类资格证书等,由总行托管中心向总行办公室统一申请,并在全套我行开户资料中加盖总行行政公章后向各营运机构提交,营运机构在办理开户时应复印该资料。总行托管中心对该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户所需的客户(如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受托人等)证照类开户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由客户负责在全套开户资料上加盖客户公章后向营运机构提供,营运机构在办理开户时应复印该资料。客户对该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和营运机构需及时跟踪掌握客户开户资料的变更情况,遇有变更需及时办理资料变更。 第二十七条 营运机构应将备案资料按照客户分别建立托管客户备案资料基本卷专夹保存,营运机构应做好客户资料泄露风险的防范工作,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分行营运机构负责人在总行或分行托管业务营销部门出具的“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备案资料。

第七章 资金划拨核对

第二十九条 账户的资金划拨依据是:如总行运作的产品,应依据总行托管中心出具的划款指令办理;如分行运作的产品,应依据产品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而非依据账户印鉴。

第三十条 资金划拨流程依据总行有关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防止出现对总行划款指令漏划、误划、重复等差错,总行将此类业务划款指令书原件按月寄送至相应营运机构,营运机构应指派专人对上月各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实际资金划拨情况与划款指令书原件进行再次复核,以保证资金划拨准确性。总行托管中心留存划款指令书复印件。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总行定期、不定期对全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关闭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行应定期、不定期对本机构内部进行自查。如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总行将在年终分行考评中扣减该分行的评分,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营运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托管中心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此前总行文件中有关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立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如有新增产品总行将另行规定。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2.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和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3.券商集合资产资产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4.券商单一、专项资产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5.信托产品开户留存资料

6.商业银行理财开户留存资料

7.单一年金计划开户留存资料

8.集合年金计划开户留存资料

9.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开户留存资料

10.产业(创投)基金人民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1.产业(创投)基金外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2.福利计划和养老金开户留存资料

产品人民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产品外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5.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样本)

16.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样本)

银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备案申请函(样本)

附件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基金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基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基金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基金公司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10.我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9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10需加盖我行公章。

6.基金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2:

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和单一客户资产

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如账户名称是基金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产品名称所需开户留存资料如下: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基金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基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基金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证监会核准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基金公司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中国证监会同意产品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10.我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1.我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2.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9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10-11需加盖我行公章。

如以基金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企业客户名义开户除上述第9条外还需提供:

1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基金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5.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1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13-16需加盖企业公章。

如以基金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个人客户名义开户除上述第9条外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券商集合资产资产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证券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证券公司证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证券公司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中国证监会同意产品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10.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我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2.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10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11需加盖我行公章。

6.证券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4:

券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开户留存资料

如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简称+XX银行简称+个人名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需开户留存资料如下: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证券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证券公司证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证券公司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我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我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2.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1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2-9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10-11需加盖我行公章。

如以企业客户名义开户需提供: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证券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6需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5:

信托产品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信托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或分行市场营销部门出具的“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8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6.信托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6:

商业银行理财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商业银行企业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商业银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商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商业银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 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或分行市场营销部门出具的“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8需加盖商业银行公章。

附件7:

单一年金计划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银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6.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7.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6加盖我行公章。

附件8:

集合年金计划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受托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受托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受托人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受托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受托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受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受托人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9需加盖受托人公章,10需加盖我行公章。

附件9: 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投资管理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账户印鉴卡;

6.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1-5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附件10: 产业(创投)基金人民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7需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11: 产业(创投)基金外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外管局批准开户的有关文件(IC卡)

10.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9需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12: 福利计划和养老金开户留存资料

如账户名称为“XX银行”+“企业”名称+福利计划,需要提供以下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银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银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10.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6和12需加盖我行公章,7-11需加盖企业公章。

如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福利计划),需要提供以下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1-7需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13: QDII产品人民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产品管理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产品管理人企业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产品管理人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产品管理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产品管理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产品管理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产品管理人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监管机构关于对产品管理人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正本复印件;

10.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9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

附件14: QDII产品外币账户开户留存资料

1.开户申请书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产品公章);

2.产品管理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产品管理人企业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产品管理人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产品管理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产品管理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产品管理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产品管理人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9.监管机构关于对产品管理人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正本复印件;

10.国家外管局关于产品管理人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及开户的批复正本复印件;

11.总行“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注:2-1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

附件15: 托管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样本)

XX银行 :

我行与XX公司签订了《XX产品托管合同》,XX产品即将上线,请你部协助办理以下开户事宜:

(1)办理托管产品银行账户的开户手续;

(2)产品托管账户名称为: 。

以上工作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总行托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6: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

XX银行 :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XX产品托管合同》规定及证监会关于XX产品的XX确认函(或批复),兹授权贵行为该产品办理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

特此授权

XX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XX银行托管产品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备案申请函(样本)

XX银行 :

兹将如下文件寄送至贵行,作为我公司与贵行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开展托管业务合作,在贵行办理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事宜的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产品管理人授权我行开立账户的委托书;

(8)监管机构对产品管理人的批复;

……

上述资料仅限为我公司与贵行在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框架下的托管产品在贵行办理银行托管账户的开户、销户及变更事宜使用,直至我单位提交新的备案资料申请函之前均为有效。

我部承诺: 如以上备案资料出现任何实质变更,我方将及时提供更新的材料和信息,由于不及时提供更新材料和信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我部承担。

XX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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