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张志添、冯爱娣与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其他

(资源)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丽蕴邱炜炜覃毅华

【审理法官】朱丽蕴邱炜炜覃毅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志添;冯爱娣;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志添冯爱娣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志添冯爱娣

【当事人-公司】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郑永南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郑永南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卫郑永南

【代理律所】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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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志添;冯爱娣

【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志添、冯爱娣对被上诉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龙门

县政府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

议重复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志添、冯爱娣对被上诉人龙门县

自然资源局、龙门县政府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

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

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

裁判所包含。\"具体到本案而言,上诉人张志添、冯爱娣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龙门县政府作

出的龙府行复[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14

日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2019)第5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通知书》。经审查,本案与前诉(2019)粤13行初53号案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

求均是相同的。现上诉人张志添、冯爱娣以其在(2019)粤13行初53号案中是在提起本诉

之后才向法院提交变更起诉状,本案不属于后诉为由。如前述,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

诉讼请求与前诉(2019)粤13行初53号案相同,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

纳。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志添、冯爱娣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张志

添、冯爱娣提出的本案与前诉(2019)粤13行初53号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因缺

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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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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