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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15.12.02

• 【字 号】湘财建〔2015〕99号

• 【施行日期】2016.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

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5〕9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

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

〔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

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

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

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

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

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

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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