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1: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
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
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
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
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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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
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
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
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
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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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市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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