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1: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

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

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

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

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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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

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

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

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

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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