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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2.15

• 【字 号】青政办[2011]296号

• 【施行日期】2011.12.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

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

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

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

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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