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9.06.30

• 【文 号】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69号

• 【施行日期】1999.06.30

• 【效力等级】军事法规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

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

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

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

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

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

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

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

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

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

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

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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